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员工补贴费用,在员工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不予提供相关资料,这时我们要懂得利用合法依据维护自身利益。
诊断机构需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相应鉴定结论。
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时:
可将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凭证,都可作为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职业中毒的依据:
能证明劳动用工关系的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交纳的各项社会费记录等。
能表明劳动者身份的资料,如身份证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
能证明用工招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考勤记录或3人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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