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运是某纺织公司的职工。2008年1月份的一天早晨,南京刚刚下了一场大雪。和往常一样,曹运早早便来到了单位工作。 因为我们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 曹运说,他进入厂区之后,便骑车准备去更换工作服。当曹运骑车行至公司车棚的时候,由于厂区内积雪尚未来得及清扫,加上地面过滑,曹运一时没有掌控住车把,连人带车摔翻在地。这次意外摔得挺严重,曹运被诊断为多处骨折。
事发之后,单位为曹运向劳动部门申报了工伤。曹运将《工伤保险条例》背得滚瓜烂熟: 根据其中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是劳动部门最终却作出了非工伤的认定。对此,曹运不服气,又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结果再次让曹运失望:曹运是在进入厂区后的路上摔伤,摔倒原因是雪地路滑所致,并非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活动所致,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面对两次同样的结果,曹运陷入了困惑之中: 难道我只能自认倒霉?
律师认为,工厂作为劳动者工作的场所,其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现在由于厂方未能及时按相关文件要求铲除厂区内积雪,从而导致曹运摔伤。作为管理者的厂方,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因此,虽然曹运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但仍可以从厂方获得一定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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