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政策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中有较多难点和争议,对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作出基本规定。
??? (1)工伤认定政策的意义和沿革??? 工伤保险制度是在界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建立的,受保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受保险待遇的范围是受保劳动者的工伤人员。因此,确定工伤范围,区别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认定职工工伤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条件。
???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传统意义的工伤是指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正如日本人所表述的“劳动灾害”。职业伤害的基本含义,一方面是指职业行为(或者说劳动行为、工作行为、职务行为等)所致,即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险因素所造成;另一方面是指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即暂时的或永久的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并引起工资收入损失。这是制定工伤认定政策和具体确认工伤的基本点。
??? 工伤范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对劳动者保护的加强而逐步扩大,例如把上下班通勤事故、参加抢险救灾救人发生的事故列为工伤,这些非生产性事故不在职业安全监察范围之内,但与职工的生产工作行为有密切关系,或者与他们履行社会义务有直接关系。工伤范围的扩大就是劳动者“安全网”的扩大,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符合现代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
??? 规定排除工伤的政策与“无责任补偿原则”不相冲突。国际劳工公约规定“严重失职行为”排除在工伤之外,因为故意伤害他人或伤害自己的行为,并不是职业行为和生产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无责任补偿原则”只适用于生产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制定工伤认定政策时,我们把生产工作过程中故意伤害行为列举出来,明确规定不算工伤,十分有利于教育防范,如果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去,定能加强职业安全和劳动管理。
??? 《试行办法》对工伤认定政策进行了改革。主要是:(1)第8、9条分别对工伤认定和排除工伤的政策重新规范,规定“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认定为工伤;(2)对改革前认定工伤的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包括把“比照工伤”的规定改为“按照工伤”,在政策制度上不采用“比照工伤”的提法,因为“比照工伤”和“按照工伤”在待遇上无差别,反而容易造成职工的误解;(3)增加补充了一些规定,例如,把上下班途中交通机动车事故和因工作紧张疲劳突发疾病死亡或全残的列入工伤;(4)规范了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 (2)工伤认定政策规定和要点
??? 1)改革前认定的工伤的政策文件。1996年10月以前,认定工伤执行的政策文件主要有:1953年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1987年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所附职业病名单([87]卫防字第60号);1964年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此外还有一些有关复函。归纳起来,按照工伤处理的有7种情形,包括职业病9类102种;比照工伤处理的有1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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