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系某公司职工。2005年3月2日,肖某在干活时右腿被砸伤致骨折,2007年3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此后,肖某与公司就工伤补偿事宜协商未果,肖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和肖某均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驳回了肖某的仲裁请求。肖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共计2942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腿部骨折,虽然双方均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原告已经被鉴定为伤残9级,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原告相关工伤待遇,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29427元。从上述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工伤待遇并非工伤保险待遇。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承担主体不同: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承担。职工在受到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果因单位的过错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本应由社保机构负担的费用则需由单位来负担。
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大部分的工伤待遇款项;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款项。进行工伤认定并非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而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赔偿项目时,才必须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为前提。若双方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职工是否构成工伤,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要求是不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单位而言是 应当 ,是一种义务,对职工而言则是 可以 ,是一种权利。职工有权不申请工伤认定,但并不因此免除单位负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因此,职工没有法定义务去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是用人单位丧失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款项的机会。而那些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在丧失了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