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根据用人单位、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价制度。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病残的程度,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正确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都要通过医学检查对其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做出判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运能力鉴定所依据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 1996)。其中评残标准共分十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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