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部发[1995]309《关于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之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即使存在《劳动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发生工伤,按说企业不应当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他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因此该厂有权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依据京劳部发[1997]228号《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某机床厂应向刘某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本人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1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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