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工伤职工应享受以下两项待遇。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工伤职工待遇项目。
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以及工亡待遇。
其中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即治疗工伤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标准为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按月发放。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50%,按月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待遇的项目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的护理费;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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