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这种职业需经常到野外、山区去作业。去年8月的一天,因钻机损坏停止施工,工友们便到山下村庄居住休息。当晚,工友周某上村民家看电视,吴某因宿舍有人打牌,便到工友周某宿舍暂歇。同屋的还有临时工李某。周某看完电视回来后多次敲门无人答应,便越墙从后门进屋,与吴某和临时工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周某用木棒击中吴某致其死亡。今年7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上述事实。现吴某家属要求给吴某以工伤待遇。理由有两点,一是在外施工就是工作时间和场所,二是吴某死亡是为了保护临时工李某。请问,吴某能否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林为民
林为民先生: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的工友吴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家属认为 在外施工就是工作时间和场所 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外施工无疑,但只有在施工时受伤才能定为工伤,而吴某是在宿舍休息时和周某发生争执,被周某用木棒打击后死亡,与工作无关。因此,吴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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