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社保处书面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人员、岗位、原因、伤势部位和程度、现场证明人、事故后的安全生产措施等),并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及时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医疗期结束后由企业凭住院发票、病历、用药清单(医嘱单)工伤职工身份证(附复印件)及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文件到县社保部门统一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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