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2:55 我要评论( )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这类人群在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如果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就要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如果根据规定不能享受伤残待遇的,则不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条的规定,能够享受伤残津贴的,须为1 4级或多或少 6级伤残的职工7 10级伤残的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例如,某职工过去为8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但再次工伤,经重新鉴定为4级,他就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了。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