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 五一 长假期间,公司领导安排我老公杨柳加班一天。5月1日,杨柳驾驶自家小车赶往公司上班,途中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杨柳受伤右腿截肢。公安交警部门经调查确认,杨柳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是在节日加班途中发生的伤害,单位领导和我们都不知道杨柳算不算工伤,至今都未申报。请问,杨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赵琦
赵琦女士:
从你信中所言来判断,你老公杨柳受伤肯定是工伤。
对这起车祸工伤的认定,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含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其中有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情形。由此可见,符合此款的要件有两个:一是受伤地点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机动车的伤害。
杨柳受伤符合这两个要件。其一, 上下班途中 。不过这里的 上下班途中 是广义的,既包括常规的条件下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杨柳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在去加班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第一要件。其二,杨柳驾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是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第二要件。因此,杨柳之伤应当定为工伤。你应该学习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并提醒杨柳所在公司,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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