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对这种私了的协议法律效力,有人认为有效,有人认为无效。笔者认为认定有效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情况大致有三种:
一种是协议归于无效的情形。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是强制性的。
《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该法条也是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同样是强制性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行为标准亦属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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