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伤职工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过伤残等级,个人认为伤情发展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从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向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个人提出申请。
问: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和企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问: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答: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安装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问:7级至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问: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所规定的条件。
问: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7至10级的,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答: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7至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1至4级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是否进行调整
答:1至4级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应进行调整,伤残等级每变化一级,在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本人原工资的5%。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变为5至10级的,从鉴定结论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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