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去年我因工致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我已经回公司上班,并且在今年年初与公司又签订了06年的合同。可是我又不打算在这个单位干了,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支付我1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0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如果我与公司解除合同了,公司能否因为我因工致残而不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我还能享有工伤补助吗?
答: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问题,赔偿请求权在单位,如果单位决定不追究就无需承担责任,但单位如果要追究的话,可以按照以上的规定要求劳动者给予赔偿。对于劳动者工伤的问题,单位应当已经给予了工伤待遇,这个与解除合同的赔偿是两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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