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规定,(1)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4)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在工伤保险工伤认定评残鉴定或者保险待遇发放方面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章第55、56、57、58、条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工伤保险机构及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quot;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企业中的替工人员在劳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致残,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徐某替其兄长到某公司当搬运工,徐某在搬运原材料时,因原材料垛倒塌,左脚被砸成粉碎性骨折。农民徐某认为他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残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该公司则认为徐某是顶替其兄长工作的,不是公司的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部问题的复函》,徐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6个月,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视徐某为本公司职工,对其按职工对待,又因其伤残事故是在工作时造成的,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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