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职工孙启明今年2月26日上班途中,无证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长途巴士相撞,孙启明受伤骨折。现孙启明要求我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我们认为他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我们的处理对否?
答复: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孙启明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我国关于无证驾驶的工伤认定,依据不同时期法律的规定而有不同的处理结果。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目前判断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是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排除了无证驾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自2006年3月1日起发生的无证驾驶,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证驾驶受伤,在许多地区已按照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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