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安某来到塘沽工作,由于所学的是电焊专业,被开发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录用,在3个月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安某所在公司效益很好,工作量也非常大,安某每天都要在车间里工作10个小时。在焊接作业过程中,焊药、焊条芯在高温下散发出极细小的气溶颗粒,很容易被工人吸入体内,安某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2010年4月,安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家人坚持反对安某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因此安某决定辞职。
2010年9月,安某找到了一家物业公司开始了新的工作,但一段时间后,安某出现胸闷、气短、干咳等状况。起初安某认为是感冒症状,但症状越来越严重,到医院体检,被诊断为混合性尘肺。医生判断是由于长期从事电焊工作,吸入大量气溶胶造成的,需要长期治疗。安某认为自己的患病是由于在建筑公司进行电焊工作造成的,应属于职业病,安某拿出一份入职前的体检报告和诊断证明作为证据向建筑公司索赔。而建筑公司辩称,双方早已解除劳动关系,安某和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关系,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安某的病情是否与原单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离职后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从诊断证明来看,其被诊断为吸入性尘肺。首先,从混合型尘肺形成的条件来看,需要有污染作业的环境。本案中,安某在从事电焊的过程中,是会产生气溶颗粒的;其次,混合型尘肺的形成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而安某正好从事了3年的电焊工作;再次,虽然安某在被查出混合型尘肺时,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现有证据表明,其患病与原单位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安某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后,可以要求原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原单位不申请,安某也可以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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