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如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如果在试用期内,职工在工作时受伤,是否也能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呢?
「事件」 试用期工作中受伤
今年春节刚过,家住邢台沙河的农民工张建立来省会打工。当时正好有一家饭店人手不够,要招聘服务员,觉得工资待遇还不错,张建立便打算在这家饭店打工。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今年3月底的一天,在客人用餐结束离开包房后,张建立像往常一样进行清理。可是,由于客人用餐时不小心将菜汤洒在地上,张建立在收拾餐桌时,不慎被滑到,造成左手手指骨折。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建立的手指痊愈了,但是,治疗期间他总共花费了近4000元医疗费。张建立拿着医院的医疗费用清单,找到饭店要求报销医药费,却遭到拒绝。
饭店负责人称,他们有明文规定,试用期内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饭店不承担任何医疗责任。同时,该负责人还告诉张建立,由于饭店采取的是计件工资,张建立休病假的这段时间,饭店不支付他任何工资。
「律师说法」 试用期内符合条件应认定工伤
尽管职工在用人单位还属于试用期员工,但是职工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铁民表示,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法定期限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就得以确立,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内职工如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上述案例中,虽然饭店负责人称有明文规定: 试用期内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饭店不承担任何医疗责任 ,但饭店自己设定的规定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相违背,是无效的。
马铁民告诉记者,由于张建立与饭店之间只是口头协议的试用期,并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试用期的规定,由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所以,应认定其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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