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10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11年6月在工作时不慎被绊倒,导致腿部受伤,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20余天,花去医疗费近万元。2011年8月,王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为此,该公司后悔不已,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如果马上参保,能不能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仲裁院给予回复:发生工伤后及时进行补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据此,该公司可以及时为王某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那么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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