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问:
2010年1月8日,我丈夫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1月16日,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2011年3月20日,我丈夫生前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与我们亲属达成工伤死亡补偿协议,由单位一次性补偿我及其他亲属15万元人民币。现在我才知道,《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我们应当得到补助金40万元,我们可不可以反悔,要求增加补偿?
律师解答: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姜岩律师认为:周女士的丈夫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双方订立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书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已构成显失公平。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因此,周女士的请求能够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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