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于2010年8月受陈某的聘请,为其驾驶大货车从事煤炭运输工作。当年9月的一天,王某驾驶车辆去某煤矿装煤,当看到快轮到自己装煤时,就去开车,走到离车十米的地方,因地面是一个斜坡,王某不小心摔倒了。受伤的王某后来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处骨折。该车系陈某挂靠在某运通公司,以该运通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请问:王某与运通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王某受伤是否为工伤?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作问题的答复》,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输中伤亡的,应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由此可知,王某与运通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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