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发挥余热不料出事 被砸成十级伤残还不算工伤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01 我要评论( )

如今,许多 银发族 退休后重新走上岗位发挥余热,而且不少企事业单位也十分看中老人的技能和经验。但令人尴尬的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并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因此,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银发族无法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不能

如今,许多 银发族 退休后重新走上岗位发挥余热,而且不少企事业单位也十分看中老人的技能和经验。但令人尴尬的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并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因此,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银发族无法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上法院起诉单位侵权,维权之路比普通上班族要艰难不少。近日,惠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60多岁的钱老伯原是某机械厂的电焊工,2008年退休。 自己身体硬朗又有技术,何不再找一家单位上班? 很快,钱老伯便在一家机械厂找了一份电焊装配工作。进厂时,钱老伯和厂方签订了简单的协议,约定工资60元/天,平时领取1000元/月的生活费。2010年8月,钱老伯在车间组装10吨行车上的小车时发生意外,1吨多重的小车滑了下来,直接砸在钱老伯身上,钱老伯当即失去了知觉。工友立即把他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钱老伯构成十级伤残。
伤势好转后,钱老伯找到厂方希望获得工伤赔偿。机械厂认为,钱老伯未按照操作规定操作,本身存在过错,不应由厂方承担责任。几番沟通无果后,2012年3月,钱老伯诉至惠山法院,要求机械厂赔偿残疾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5.8万元。庭审中,机械厂辩称,钱老伯是退休工人,钱老伯主张中所采用的行业标准是针对在岗职工的,不应参照此标准。
事发时钱老伯已退休,虽在机械厂再就业,但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确实无法认定为工伤。 法官指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员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称为劳务关系,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起诉侵权,不仅要饱受诉讼之累,而且赔偿金额往往会比工伤少不少。 最后还是在法官调解下,钱老伯与机械厂自愿达成和解,机械厂除垫付款外,再一次性赔偿钱老伯3万元。为此法官提醒,退休人员再就业时,特别需要注意安全操作规范,除积极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外,还可以和单位协商让单位为自己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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