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张青在王贺承包的管道安装工程工地劳动时,一根吊起的管道一头突然脱落,管道掉下来碰到墙上又撞到了张青的臀部,张青顿时觉得腰疼得直不起来,遂去医院做了腰部CT检查,医生建议张青回家休养。张青休息了五六天后,感觉臀部仍有痛感,王贺再次将其送到医院做了全身检查,这才发现其左侧臀部骨头骨裂,于是张青住院进行治疗。
骨折是 硬伤 ,假以时日就会慢慢痊愈。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住院期间突发脑梗死亡
3天后的一个晚上,张青突然感觉手臂发麻,经医生检查后诊断为脑梗,即脑中风。事不宜迟,王贺一边通知张青的家属赶到嘉兴,一边将张青送入重症监护病房。10月5日上午,张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死者家属在王贺的住处吵闹,采取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等过激行为,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
10月6日上午,双方来到东栅街道调委会。死者家属认为,在没有弄清事情真相的情况下暂不接受调解,要求先到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对此,王贺表示同意。
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
当天下午,双方来到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处过程中,王贺认为,张青是死于脑梗,与在工地受伤的伤情没有任何关联,张青在工地受伤导致盆骨骨折,不至于造成其直接死亡,因此他只同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张青家属10万元补偿。
死者家属则认为,张青因工受伤住院,在住院期间发生脑梗,可能是由于张青受伤后使用相关药物而引发的脑梗,并且给抢救带来了困难,张青的死亡与此前的受伤有因果关系,故提出了40万元的赔偿要求。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最终不欢而散。
第二天,双方再次坐下来接受调解。街道老娘舅姚志华从法律方面答疑解惑,并直言不讳地指出:从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 脑梗 来看,张青的死亡与在工地受伤造成的骨折并没有直接关联,是否因骨折不能使用相关药物进行治疗而造成死亡,医院提供的病历也未作明确说明,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没有可以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据,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
在老娘舅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当天傍晚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死者家属领到赔偿款后将尸体火化,该起意外死亡事件通过调解得到了妥善处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感言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纠纷中,王贺认为张青死于脑梗,而家属则认为是骨折造成的,双方对死因持不同意见,既不同意医疗鉴定,又对各自的主张拿不出依据,因此给调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最终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有3个原因,一是调解工作依法进行,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及时理解,三是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协商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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