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宜兴市嘉信公司诉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上诉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寒英系嘉信公司员工。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嘉信公司为王寒英提供集体宿舍。2011年3月1日,王寒英下午下班从宜城镇区乘6路公家车至丁蜀镇大坞里上海饭店站下车,在站台接到儿子张文博后,转乘45路公交车至丁蜀镇大坞里村附近的金陵加油站下车。18时20分,王寒英携子横穿国道回家时与徐良驾驶的大客车相撞,造成王寒英母子受伤,而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母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嘉信公司为王寒英提供了宿舍,但王只是在偶尔加班时才住,其大部分时间都是下班后顺便接儿子一起回家。事发当天,王寒英在离开工作单位后顺便接其在丁蜀镇上学的儿子一同回家,属于下班的合理路径,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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