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工伤医疗的资料。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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