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不适离岗休息,后突发脑梗塞死亡。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其家属对结论不服,向东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东城法院依据认定 视同工伤 应符合的三大要件,一审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杨某是某装饰服务部职工。2007年7月3日上午9时许,杨某感觉身体不适,以为是高血压发病,遂向领导请假回家休息。杨某到东直门医院看病后,返回宿舍。当日下午,杨某乘长途汽车回到河北老家。当晚8点半左右,杨某到县医院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异常,故杨某没有住院治疗。次日,杨某再次因病到县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脑梗塞,并于当日晚7点半转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7月5日上午9时25分死亡。8月8日,杨某之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为,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 视同工伤 范围,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杨某之子对此不服,认为杨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了职工适用该项规定被确认为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
一、在工作时间内;
二、在工作岗位上;
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杨某被确诊突发脑梗塞的时间是在7月4日,该事实并未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 视同工伤 范围,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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