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受工伤后同雇佣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又认为协议有失公平将雇佣方告上法庭。最终,经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崔某与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
崔某原系新疆昌吉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工人。2009年4月23日在井下作业期间,因意外被烧伤,送至新疆煤矿总医院治疗,医疗费均由建筑公司承担。崔某出院后,与建筑公司在2009年6月28日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由公司支付崔某回家路费、3个月基本工资及家属50天的护理费共计7000元。崔某经确认为工伤七级伤残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安装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等共计113310元。仲裁部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崔某的该请求。崔某不服,诉至法院。
双方就工伤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能否反悔?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崔某在建筑安装公司井下作业过程中造成受伤,建筑安装公司赔偿7000元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相比明显过低,属于显失公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此案的主审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本案中崔某在进行协商时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其做出的决定可能导致本身的权利受到损害。同时,崔某经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安装公司应支付其工伤待遇赔偿。崔某获得协议约定的赔偿远低于被上诉人应当得到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故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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