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公司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半年前的一天,我在上午9时突然接到保姆打来的电话,说我儿子发高烧,病情严重。当时我情急之下,没有向领导请假,也没有告诉同事,便匆匆骑摩托车回家。不到10分钟,我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不仅花去4万余元治疗费,还落下九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当我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却以我擅自离岗为由,不认定我为工伤。请问,我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读者曾女士
曾女士读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其中所指的 上下班途中 、 非本人主要责任 、 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 三个构成要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你已经具备 非本人主要责任 、 交通事故 两个要件的情况下,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 上下班途中 。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所指的 上下班途中 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也指出, 上下班途中 是指 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你公司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事故发生时间为9时多,即距离正常的下班时间将近3个小时,显然不应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内,不符合 上下班途中 的时间要素,因此劳动部门认为你所受伤害并非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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