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接女友遇车祸受伤,李某认为自己属于 下班途中 应该算是工伤,对此,其工作单位不认可,称李某受伤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其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路线,故不承认其属于工伤,法院审理称上下班合理时间应综合认定,故法院综合考虑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以及目的之间存在合乎逻辑的联系,支持了相关部门对李某的工伤认定。
2010年10月14日17时40分,李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路遇车祸,李某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被货车撞上,手臂和腿部都受伤。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被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对李某的工伤认定,李某所在单位沈阳某公司表示不满。公司认为,李某发生车祸时间是在下班后40分钟,李某当天并未加班,其住处距单位1.2公里,步行20分钟之内即可到达,事发后经调查,李某下班后先到女友处看望,从女友处返回途中发生车祸。李某下班后看望女友,并非日常生活必须的绕道,不应视为下班的合理时间,不应认定工伤。公司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李某家到厂区只有唯一一条路,李某与女友同住,是一同回家,不存在公司所说的先去女友家再回自己家的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下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目的。根据职工上下班路途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均可以认为是上下班时间。即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如果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 上下班 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 上下班途中 。
公司不认为李某所受的伤害是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所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致伤并非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与路线,故李某所在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沈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一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原则,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因多种多样,工伤认定应依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原旨正确理解适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 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以及目的之间存在合乎逻辑的联系,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作出合理认定。比如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就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上下班的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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