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出生的小俊,因家庭原因早早踏上社会做徒工。不幸的是,学徒一年后,在一次搬运中小俊右手意外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日前,润州法院判决雇主朱某赔偿小俊各项损失5万余元。
小俊初中毕业后便未继续上学,而是在2011年来到朱某所开的家庭作坊式机械加工厂当学徒工。2012年4月22日,朱某准备将两台机床从一屋搬至另一屋,为了方便搬运,事先请了瓦工将放置机床的房屋窗户扩大。搬运中,朱某与其他人员采用在机床下放置钢管作为滚轮平衡的方式搬运机床。如此,顺利将一台机床搬走。当众人如法炮制搬运第二台机床时,机床突然倾覆,其他搬运人员见势不妙均及时躲闪,但因小俊反应不及,被倾覆的机床压伤了右手。其后,小俊被送往医院治疗。
当年8月,小俊的伤情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同年年底,小俊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7000多元。朱某则辩称,并未叫小俊帮忙搬机床,小俊受伤是由于他疏忽大意未及时避让所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作为长期从事机械加工人员,对于机床搬运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充分了解,但却未防止小俊站立于搬运中机床的侧边这一危险状况,从而导致在搬运机床过程中,机床倾覆压伤小俊,所以应当对小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俊已在朱某处学徒多时,对机床知识应有所了解,但仍将自身处于危险境地,对自身损害发生有过失,可以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对小俊的损失,由朱某承担85%赔偿责任。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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