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人身意外险≠工伤保险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04 我要评论( )

2015年4月初,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72名农民工只参加了商业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经向现场施工的工人了解得到了证实。监察员当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

2015年4月初,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72名农民工只参加了商业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经向现场施工的工人了解得到了证实。监察员当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建筑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相关用工资料,对事实作进一步调查。

该企业在规定时间携带劳动管理资料接受了调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承认,他们在这个工程中没有为72名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已经在这个工地施工5个月了。监察员在审查其劳动管理资料后也证实了这一事实。经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关核实,这一工程中该承包企业确实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该企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向该施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要求其在限期内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在整改期间,执法人员不仅专门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该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工伤保险流程,而且电话提醒相关负责人尽快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否则将依法给于严肃处理。但该施工企业不仅不接受执法人员的帮助和劝告,而且以农民工工作时间短、流动性强、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等为借口,无视劳动保障法律的严肃性,拒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该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讲的违法行为,即 拒绝履行 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维护劳动保障法律的尊严,树立劳动保障执法的权威,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限期改正决定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该建筑施工企业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0,8万元的罚款并为72名农民工补办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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