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处(以下简称工伤处)管理科学化、规范和制度化,使参保单位和参保者更好地了解我们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充分体现工伤处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特制定参保缴费规程如下:
? ?一、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包括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申报工伤保险时,必需填报《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参保职工花名册》,并且要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工伤处基金管理科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后,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 ?二、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必须及时到工伤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①单位名称和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③单位类型;
④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⑤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⑥开户银行及账号;
⑦绎营范围。
? ?三、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工伤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①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②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③跨统筹范围转移。
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验资料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通知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
1、缴费核定:参保必须向工伤处提供本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或者工资发放明细表,依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率。如人员异动,参保单位必须填报《工伤保险人员异动花名册》办理异动手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2、费用征缴: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
3、补缴欠费:对因资金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欠费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也必须到工伤处办理相关手续。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工作规程一、工作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8号)
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8号)
5、株洲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株劳社险〔200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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