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实现,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怎能说悔就悔。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驳回被告的赔偿请求。
赵声发系月亮湾煤业的煤矿工人,2010年9月8日,赵声发在井下作业时被跨塌的顶板致伤,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声发为工伤,2011年5月26日经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赵声发的伤残为捌级伤残。仲裁委2011年8月29日受理该案,当日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协议,由月亮湾煤业一次性赔偿赵声发方现金82000元,赵声发自愿放弃按国家法律法规请求赔偿,收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赔偿金82000元后,双方解除一切关系。仲裁委当日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分别送达双方,赵声发领取的赔偿款。2012年5月9日仲裁委又以镇劳仲决字(2012)1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决月亮湾煤业赔偿赵声发182751元。月亮湾煤业不服仲裁裁决,以赵声发为被告诉求人民法院解决。
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声发受伤后,相关部门已经对其伤情认定为工伤和捌级伤残,尔后被告赵声发才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在仲裁委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赵声发已按协议实际领取了赔偿款。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判决驳回被告赵声发要求原告镇雄县月亮湾煤业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82751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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