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卢女士问:今年年初,我和丈夫到一家建筑公司负责看工地,有一天,我丈夫在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猝死,可是公司经理拒绝给我任何赔偿,理由是我丈夫的死,一不是受伤,二不是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没有任何赔偿的义务。请问,我丈夫的死算是工伤吗?我能否向他们索要赔偿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你丈夫是在看工地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既在工作时间之内,也在工作岗位上,认定为工伤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你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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