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某公司主要从事装饰材料经营业务,2012年8月21日,阿涛经他人介绍来到该公司做临时工,月工资为20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012年9月30日,阿涛在上班操作折弯机加工材料时,不慎将右手食指压断,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1月26日,材料公司、阿涛就受伤达成私下的补偿协议,协议约定:阿涛不申请工伤认定,也放弃伤残等级鉴定。材料公司一次性补偿阿涛工伤综合经济补偿10000元。
同时,协议中双方约定,阿涛拿了10000元后,双方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也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签订履行完毕后,双方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可没多久,阿涛事后想想,自己的一根手指都断了,以后肯定会影响自己的生活,既然是在上班时间因为工作受伤的,那为什么不能申请工伤,获得更多的赔偿?但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阿涛便申请仲裁,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而后申请工伤保险赔偿。2013年1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材料公司、阿涛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阿涛还没申请工伤,却被材料公司告上了法院,该公司通过种种材料,想证明公司与阿涛并不是劳动关系,同时提出,双方已经就受伤一事签订了协议,阿涛不能违反协议内容,在拿了10000元后,又再要求获得工伤赔偿。
阿涛究竟能不能再次申请工伤?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该 私了协议 并不能成为阿涛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障碍, 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要求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双方虽末签订书面合同,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给予报酬双方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阿涛受伤后,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可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对材料公司要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材料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经中院调解,材料公司调解一次性补贴阿涛36000元,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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