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因女儿卢某妹从老家返回工作所在城市途中遭遇雷击身亡,而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认定女儿的死亡属于工伤。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认为卢某妹死亡不属工伤,向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卢某不服便诉至法院。8月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卢某的女儿卢某妹生前是南宁市某一小学教师。2012年暑假留校工作期间,卢某妹因事返回隆安县丁当镇老家。同年8月5日下午,卢某妹乘其兄长驾驶的电动车前往隆安县浪湾农场,准备搭车前往南宁,为第二天上班做准备。在前往浪湾农场途中,卢某妹在隆安县那桐镇糖厂路口的棚子内避雨时遭雷击致当场死亡。卢某随后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认定卢某妹的死亡属于工伤。经审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卢某妹死亡不属工伤,遂向卢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决定。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妹上班时间为遭遇雷击的次日,其从老家前往南宁市,目的不是直接上班,而是为第二天上班做准备;其遭遇雷击的地点为其老家至浪湾农场途中,而其上班地点为南宁市,雷击地点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雷击不在此列。卢某妹返邕途中遭遇雷击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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