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吕某以派遣工的形式进入某钢铁公司工作,从事炉前上料工作。同年3月3日晚,吕某上夜班。当晚21时30分,吕某完成工作后履行了正常的交接班手续,期间未表现出身体不适。当晚22时50分,吕某至江苏省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急诊,其病历材料中记载: 患者2小时前吃鱼后出现咽痛不适,自诉有鱼刺卡喉 后吕某被诊断为急性会厌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30分死亡。后其妻向钢铁厂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其妻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且自相矛盾,该局作出不予视同工伤决定。其妻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视同工伤决定。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视同工伤决定。
【律合工伤维权中心法务专员刘丽芳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视为工伤,然而吕某系在下班后去医院急诊,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的视同工伤情形。且根据病历推算吕某在20时50分发病。但吕某在工作岗位上未有异常,且其妻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其上班时间发病,故不能认定吕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工伤认定既要充分体现工伤保险法律规范的内在本质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实际承受能力的限制。对基于扩大社会保障的需要而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视同工伤的认定,认定标准较之传统意义范畴的工伤事故更为严格。需要说明的是,对急性会厌炎的病因,百度百科的记载为: 1.感染;2.外伤 。因此,鱼刺卡喉引发急性会厌炎是完全可能的。本案中,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吕某鱼刺卡喉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性会厌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对其死亡视同工伤。突发疾病的诱因是否与工作有关不是劳动者能否被视同工伤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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