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工伤停工留薪期不得超两年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03 我要评论(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进行了讨论,明确统一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其中,确定了七类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争议。针对工伤治疗期间单位如何支付停工留薪费用、双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进行了讨论,明确统一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其中,确定了七类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争议。针对工伤治疗期间单位如何支付停工留薪费用、双倍工资的支付范围等细节问题也进行了统一。

而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此次省人社厅等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的关系、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时效起算的时间点等予以明确。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含加班工资。 七类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2、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3、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4、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5、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工龄认定、出生年龄确认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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