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我是一家装修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安装玻璃门窗,8月2日从梯架上摔了下来,造成骨头错位,关节肿痛,已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需要休养一个多月,但公司的老板除了支付医药费外,拒绝支付我休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样合理吗?
回复:湛江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此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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