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工伤?相信绝大多数市民都会马上回答 算 。可如果这位职工驾驶的是 无牌无证 的摩托车呢?这时,也许有些市民就会说 那应该不算 。再补充一个条件,虽然这位职工 无牌无证 驾驶,但在交通事故中却被交警认定为 无责任 ,那算不算?相信这时候绝大多数市民都答不上来了。
2014年1月,湘潭县51岁的女工陈亚军,在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尽管被交警认定 无责任 ,家属、律师都认为应该认定为 工伤 ,但湘潭县人社局却因其无牌无证驾驶两度不予认定为 工伤 。
事隔一年多,如今此事仍未尘埃落定。
女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家属认为是工伤
2014年1月22日凌晨,湘潭县旺润玻璃厂51岁的女工陈亚军,在驾驶女式摩托车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无牌无证的长安牌小型客车撞上,后被卷入车底拖行70余米,陈亚军当场身亡。
事发后,悲痛万分的儿子张凯认为母亲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 工伤 是理所应当的。
我妈如果不是因为上晚班根本不会出去,出车祸完全是因为工作。 25岁的张凯告诉我们,他的父亲在2007年因意外过世,此后母子两人相依为命,在出事前母亲还曾开心地和邻居谈到过公司为她买了工伤保险的事。
随着交警事故责任认定陈亚军 无责任 ,且无牌无证的肇事司机史正泉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张凯更加坚定地认为,母亲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应当算工伤。
因无牌无证驾驶 县人社局两度不予认定为工伤
不料,此后事态急转直下,陈亚军生前工作单位告知,因陈亚军在交通事故中驾驶摩托车属于 无牌无证 ,县人社局认为不能算 工伤 。
张凯说,2014年3月1日,县人社局正式受理了他为母亲陈亚军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但2014年9月2日县人社局却下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无奈之下,张凯向潭州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潭州律师事务所许健林律师告诉我们,我国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法》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即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陈亚军显然与这三种情形不符。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规定,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我们刚接到案子时一看心里就有底了,这明显属于 工伤 ! 许律师说。
随后,许健林、尹智高律师作为张凯等亲属的委托律师,因为不服湘潭县人社局对陈亚军的 工伤行政认定 ,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2015年1月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因县人社局在3月1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9月2日才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显超过了60日的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判决 撤销湘潭县人社局9月2日下达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并 限定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
而湘潭县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县人社局作出此次认定有据可依。《省人社厅湘人社函〔2013〕193号》文件明文规定, 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均是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这种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威胁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在工伤认定中予以鼓励和支持。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因工伤亡。
该负责人表示,职工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遭遇车祸伤亡,要被认定为工伤有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 上下班途中 、 非主要责任 、 有牌有证 。
对于县人社局第一次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程序违法 的问题,他表示实属无奈,因为陈亚军的家属递交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不齐,其家属直至2014年7月才将资料补齐。
2015年3月11日,县人社局再度出具了陈亚军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而且除了日期不同内容并无变更。
律师:地方性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 不得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县人社局两度认定陈亚军车祸身亡不是工伤的依据,引用了《国家人社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10〕115号》(简称115文件)及《省人社厅湘人社函〔2013〕193号》(简称193文件)等政策文件。
然而,许律师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法律效力,国家颁布《工伤保险法》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地方性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因此国家人社部办公厅人社厅出具的115文件如与《工伤保险法》有冲突,应以《工伤保险法》为准。更何况115文件中原文也表述 限定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
而省人社厅出具的193文件是回复地方的一封复函,从法律效力上来说根本就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更加不能与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法》相冲突。
所以我们认为,县人社局应当认定陈亚军为工伤! 许律师说,县人社局在被法院责令 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后,居然出具了一份几乎一模一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这种行政行为更是有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规定。
那么,湘潭县人社局为何会在县人民法院判决后,依旧做出一模一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呢?3月19日,我们来到了湘潭县人社局采访。
县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第二次出具同样内容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因为在重新调查核实后事实并无更改,所引用的政策法规也无变更,因此只能出具同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该负责人表示,县人社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如果律师对115、193文件法律效力有疑义,仍可以依法依程序提出申诉。
目前,陈亚军家属及其律师仍对县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难以接受,打算走行政复议的途径讨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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