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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嘉宾
林子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近日因工作任务较多,和几个同事一起加班到晚上8点。完成工作后,部门负责人组织大家聚餐。聚餐结束后,他在走路回家,正常过马路的过程中被迎面而来的机动车撞到,该事故为机动车一方违章驾驶所致。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这是张某自愿参加饭局后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作时间的延续,不能视为工作原因,不同意认定工伤。究竟张某的这一情况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林子俊表示,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的伤害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场所进行的,但该活动是部门的负责人组织的,与工作有关联性,且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同时,张某参加部门负责人组织的部门聚餐活动,并非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而是服从领导安排,积极参加部门的集体活动,应属于工作的内容。聚餐活动的时间、场所,也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张某参加完聚餐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下班的 合理时间 和 合理路线 范围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进一步提醒: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指出: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以及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等情况,应当认定为 上下班途中 从而认定工伤。该规定使得工伤认定更具可操作性。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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