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外来工申请工伤鉴定屡被拒?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03 我要评论( )

叶启义是一名来自江西的外来民工,如今出门他的右手经常包裹着一条毛巾,走在路上尤为显眼,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去年他在惠东黄埠某鞋厂上班时遭机器压砸,造成右手毁损离断伤。出院后,叶启义打算向厂方索赔,却被卡在了工伤鉴定环节上。叶启义的代理律师称

叶启义是一名来自江西的外来民工,如今出门他的右手经常包裹着一条毛巾,走在路上尤为显眼,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去年他在惠东黄埠某鞋厂上班时遭机器压砸,造成右手毁损离断伤。出院后,叶启义打算向厂方索赔,却被卡在了工伤鉴定环节上。叶启义的代理律师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无故拒绝受理其当事人申请。对于这一说法,惠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一负责人予以否认,并称该局未收到相关工伤鉴定申请。

上班三天不到发生事故

叶启义来自江西省吉安市,今年53岁。2014年10月12日,叶启义像往常一样到黄埠某鞋厂上班,不料被机器压砸致伤,当即右手伤口出血、疼痛。据叶启义介绍,当时短暂在黄埠一医院治疗后,他被立即转院至汕尾骨科医院,后诊断结果为:右手压砸毁损离断伤,右手皮肤软组织脱套伤伴缺损。医药手术费都由厂方负责。

叶启义告诉记者,自己刚到鞋厂上班不到三天,就遭遇这样的事故,现在已无法劳动。出院后,叶启义除了照料自己外,还面临索赔问题。 我的老婆已经过世,儿子又不在这边上班,所以索赔主要都是靠我自己一个人。

工伤鉴定未果难以索赔

据叶启义介绍,厂方并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他也没拿到厂方后续的伤残补偿费用。于是,叶启义选择走上维权道路。不过,他的工伤鉴定申请却一直不顺利。

我已经多次到惠东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但对方称我实际住院时间情况与病历内容的不一致,所以没有同意我的申请。 叶启义透露,之所以会出现实际住院情况与病历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出事当天厂方提供了他人身份证为叶启义办理了入院手续。

记者从律师人士处了解到,工伤认定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而后续的一系列问题也和工伤认定书有关系,涉及工伤痊愈后的继续治疗。所以,叶启义因卡在工伤鉴定门槛而索赔未果。

惠东县劳动保障部门:暂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

惠东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因住院情况与病历内容不一致而拒绝受理叶启义工伤鉴定申请?

惠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股股长刘城先否认了这一说法。他告诉记者,叶启义多次与律师到该局申请工伤鉴定,但目前该股室没有收到叶启义的工伤鉴定申请材料,而叶启义律师也称资料正在准备中,所以无法办理工伤鉴定。 办理工伤鉴定需要一个流程,并不是那么简单。 刘城先强调。

代理律师:或将发函给县人社局

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俊君是叶启义的代理律师。他告诉记者,叶启义已经将申请材料递交到惠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股,但该股室拒绝受理。理由是叶启义住院时间等情况与病历不符合。

黄俊君认为,工伤医疗保险股不应该拒绝受理工伤鉴定申请。 这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既然我们申请工伤鉴定,你就必须受理,至于病历与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应该是工伤鉴定调查的另一个程序,而不是直接拒绝受理工伤鉴定申请。 另外,黄俊君还认为,如果资料不齐全或者实际病况与病历不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出具书面回复,而不不应拒绝受理。

接下来叶启义该如何做?黄俊君表示,如果与厂方私下协调不了,就只能发函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求申请工伤鉴定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厂方。

工伤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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