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私自顶替返乡过年工友上班造成损害是否构成工伤?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04 我要评论( )

【问】 面对春节来临,我所在公司决定凡家在外省的员工可以提前15天回家过年。工友赵某据此欲前往火车站购票,打电话要求我为其替班。本人出于好心,且因自己与赵某属同一工种,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便一口答应。不曾想,我在将产品送往仓库堆积时,因产品倒塌而

【问】

面对春节来临,我所在公司决定凡家在外省的员工可以提前15天回家过年。工友赵某据此欲前往火车站购票,打电话要求我为其替班。本人出于好心,且因自己与赵某属同一工种,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便一口答应。不曾想,我在将产品送往仓库堆积时,因产品倒塌而被严重砸伤。由于本人的积蓄有限,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好请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却遭到拒绝,理由为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前提是我构成工伤,而我私自代替赵某上班受伤并不在工伤之列。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谢女士

【答】

该说法是错误的,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也指出: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也就是说,只要是构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便具有先行支付的义务。就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条也指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即它们只是将因遭遇意外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限定在 工作时间 、 工作场所 、 履行工作职责 三个要件,并没有将职工之间的私自代班作为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的除外情形。而你的情形恰恰具备了该三个要件:一方面,你是在 工作时间 受伤,即发生在公司要求的工作时间内;另一方面,你是在 工作场所 受伤。即受伤的地点是在公司的仓库;再一方面,你是因 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意外伤害。虽然你未经领导批准而私自代班,但这并不能排除你属于公司职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因此否定你是为了公司的工作,更何况你与赵某属同一工种,完全能够胜任同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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