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我在单位上班时被人打伤,手指骨折,现在单位已经认定我为工伤,并且内部处理了,但我现在不服,当事人逍遥法外,还能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吗 ?26日,武汉一列车员吴女士特地赶来本报,就困扰她一年之久的事求助咨询本报《周二之约》。
48岁的吴女士称:我是一名铁路职工,从事列车员工作,2015年3月1日,我在春运列车值乘的时候,被站台上的铁路工作人员打伤,手指被他掰断,经武汉市劳动部门工伤伤残鉴定为十级,单位已经认可,并将我的医疗费拿到铁路局报销,并给了伤残补助,但单位当初给我办工伤时要我不要说是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而是说自己被行李架砸伤手指,请问我还可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以及找对方赔偿我受到伤害的损失吗?
记者在吴女士提供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上看到:经过该局调查核实的情况是:2015年3月1日13点40分,3758次汉口至温州春运临客列车在阳新站停车时,9号车厢乘务员吴某见本车厢上车旅客较多,已造成车厢通道堵塞,就请求车站客运员邱某帮忙将旅客引导至10号车厢上车,双方为此争执并发生肢体拉扯至吴某左手受伤。
武汉一医院2015年3月3日诊断其左手指节指骨原端骨折,左手软组织损伤。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2015年3月1日13点40左右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吴女士还提供了列车上工作人员徐某的证明,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属实,徐某在证明中称,当时车停阳新站台,我正在餐车厨房内炒菜,听到车窗外一片嘈杂声,抬头看见一个穿铁路制服的工作人员(男性),正在追打靠近餐车9号车厢的乘务员,比较野蛮粗暴的行为,引起很多旅客的惊奇和不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喻承跃回答:吴女士当时应该报警,并对伤情做法医鉴定,如果当时伤情的鉴定结果达到轻伤以上,可以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现在如果吴女士想追究加害者的民事责任,也可以,吴女士可以在辖区法院起诉加害者,向他索赔残疾人生活补助、交通费、营养费等,另外还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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