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2002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规定在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
应该提醒的是,职工一旦发生职业中暑,必须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进行确认。一般性的综合医院无权对职业病做出最终诊断。高温下作业的工人一旦发生中暑事件,在送诊的同时必须经由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为中暑后才能算做职业病。所以,职工中暑后最好到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诊。
职工因职业中暑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如所在的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职工医疗及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以及护理费、伙食费和工资福利;如所在企业没有替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上述待遇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的,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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