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老工伤”指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已经由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企业认可的工伤。超过认定时限未作认定的受伤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不再作工伤认定。
在劳动能力鉴定方面,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经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企业认可的工伤,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于2005年12月31日(含)前集中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尚未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由原单位同时申报。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按鉴定等级享受待遇。
武汉市还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老工伤”人员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的规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向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另外,工伤职工已采取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办法领取了相应待遇的,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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