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户口才能享受生育保险
政策: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此保险,无业在家的人员不能享受。无本市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此保险。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
■要点2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政策: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解读: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
■要点3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四项费用
政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解读:四个方面包涵的范围是很广泛的。
■要点4
产假时间为90天
政策: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解读:晚育女职工产假为120天。
■要点5
生育津贴算法
政策: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解读:生育津贴保证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
■要点6
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政策: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解读: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要点7
七种情形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政策: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解读:如果到国外或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生育,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要点8
具体手续由企业办
政策: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解读: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职工个人不用出面。
■要点9
不参加生育保险也要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解读: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一样要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要点10
瞒报工资额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解读: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要罚款。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改变由企业直接负担职工生育费用的做法,对促进女性就业起到突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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