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翰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职员马宁宁于春节前夕(2005年2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深度昏迷。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马宁宁是在上班的途中受到机动车的伤害,属于工伤。北京京翰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昌平区人民政府经过复议后维持了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今年10月,北京京翰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将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京昌劳社工伤认(2210T007154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马宁宁是否是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事故是此次庭审的关键问题。原告诉称:因临近春节,该公司已于2005年2月4日结束工作,2月5日正式放假,马宁宁家人所称当年2月5日早晨马宁宁去上班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被告辩称,马宁宁是该公司出纳,因客观原因未能按单位要求在当年2月4日发放完全部职工工资。事发当日,马宁宁确有未处理完的工作,并随身携带有待发人员工资3000余元及其他物品。事发当日马宁宁从家前往单位上班,并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是真实可信的。
法院认为,2005年2月5日不是法定假日,原告认为当日公司已经放假,却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做的工伤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昌劳社工伤认(2210T0071540)号工伤认定结论。
一审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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