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木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事故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要报上级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时限。
对事故处理,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又才于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公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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