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系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9月10日8时许,管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厉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管某右股骨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管某向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管某不服,于2006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于2006年11月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管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确认管某的伤不属工伤。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当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虽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庭审后,经法官讲案说法,食品有限公司最终撤回了起诉。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